【劳动工伤赔偿】韩某九级工伤,韩律师代理仲裁获13万工伤赔偿
案情介绍:
2009年7月1日,申请人韩某与被申请人苏州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10年1月29日,韩某在工作中所发生的砸压事故中受伤害,经诊断为右手中指压砸伤。2010年8月3日,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韩某为工伤。后经鉴定,认定韩某伤残等级九级。韩某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多次与苏州某公司就工伤事宜协商未果,韩某委托韩律师代理此案提起劳动仲裁。
韩佩霞律师意见: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当事人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规定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都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本案中,韩某与苏州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韩某就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韩某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给付一次性赔偿是合法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苏州某公司应支付给韩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6656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9318.9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3320元,停工留薪3个月工资5997.6元,共计135292.5元。
劳动仲裁结果:
经仲裁,苏州某公司一次性支付给方某135000元。
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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