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根2014年5月29日入X盈公司承包工程工地工作(厦门),x盈公司与小根没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给小根买社。2014年6月6日小根工作中受伤,住院治疗。2014年6月30日x盈公司、小根和荣荣签订了人道主义补偿协议书,协议约定小根受伤(非工伤),公司出于人道主义支付医院手术费用46000元。三方协商同意,x盈公司出于人道主义考虑,愿意一次性补偿小根44000元,小根收到补偿款后,放弃对公司、荣荣和见证方一切主张,不得向有关部门投诉,不再主张受伤(非工伤)衍生的一切权利。一次性人道主义补偿两次支付:第一次20000元,第二笔支付时间待小根回家休养5天内一性支付24000元。签订后公司支付小根补偿费44000元。
2015年1月19日经法院判决,确认公司与小根存劳动关系。2015年4月2日经行政部门认定小根为工伤,2015年9月10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9级伤残,小根支付鉴定费400元。小根伤后没有再上班。2015年5月15日小根以公司未缴纳社保为由,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2015年9月25日仲裁委受理小根仲裁申请,小根要求x盈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6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08829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1180元、鉴定费400元、医疗费51298.65元、交通费2000元、2014年6月6日到2015年5月15日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95480元。裁决:一、公司支付小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5930.8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08501.6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1180元;二、公司支付鉴定费400元、医疗费51298.65元、交通费1234.50元;三、公司支付小根2014年6月6日2014年6月24日、2014年10月31日至2014年11月30日、2014年12月5日至2014年12月19日、2015年6月3日至2015年7月6日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9140.35元。
一审判决
小根工作受伤,认定为工伤,并鉴定9级伤残,依法享受工伤待遇。公司未给小根缴纳社会保险,应对小根承担工伤待遇赔偿责任,小根工伤待遇标准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x盈公司认为出于人道主义与荣荣、小根签订了一次性人道主义补偿协议,协议约定小根自愿放弃一切主张及诉讼,而协议签订时尚未经工伤认定(伤残等级),无赔偿金标准依据,且x盈公司赔偿的金额较低,该协议对小根没有约束力,x盈公司上述诉讼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但x盈公司已支付的款项应当扣除。
审理中,x盈公司对仲裁裁决的各项费用均没有异议,法院予认定,x盈公司应支付小根上述工伤待遇计247685.90元,扣除x盈公司已付的44000元,还差203685.90元,x盈公司应当支付。
二审判决
公司未为小根缴纳社会保险,应对小根承担工伤待遇赔偿责任。公司主张双方签订一次性人道主义补偿协议而小根自愿放弃一切主张和诉讼,签订上述协议的时候小根所受伤害尚未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公司赔偿金额较低而显失公平,该协议对小根没约束力,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本院均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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