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事客运经营的单位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驾驶人员三年内无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三日内提供。《山西省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
2、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二条、《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二十条
3、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
4、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
5、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二日内,向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构负责人提交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五十九条
6、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
7、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
8、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审理、审查道路交通事故案件,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有关证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调卷公函之日起三日内,或者按照其时限要求,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调查材料正本移送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八条
9、扣押的机动车驾驶证发还的,应当自发还之日起三日内解除扣押状态标注。《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