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一起交通事故,若交警认定属交通意外事故,各当事人均无事故责任,受伤的一方如果受伤严重,势必会造成经济损失,那么,伤者该向谁主张赔偿责任呢?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交警处理交通事故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主要证据,亦是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案件的重要证据。但因交通事故认定结论的依据是相应行政法规,运用的归责原则具有特殊性,与民事诉讼中关于侵权行为认定的法律依据、归责原则有所区别。交通事故责任不完全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故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案件责任分配的惟一依据。行为人在侵权行为中的过错程度,应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根据民事诉讼的归责原则进行综合认定。
因此,对于一起交通意外事故,在交警队认定当事人各方均无事故责任时,由于事故责任不完全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对于经济损失受损的一方,应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视具体情形确定当事人各方的民事赔偿责任。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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