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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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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恶意串通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对债权问题先行协商,恶意串通意图损害保证人的利益,恶意串通签订的保证合同是无效的,保证人可免除保证责任。

2、受欺诈、胁迫签订保证合同

根据合同法关于可撤销合同的规定,保证人在签订保证合同时并非自愿,而是受到欺诈、胁迫的手段签订的,保证合同无效,可免除保证责任。

3、债权私自转让

还在保证合同的期限内,债权人与第三人签订了债权转让合同但并未进过保证人的同意,或者是保证合同中约定了债权不能转让,债权人依旧转让的,保证人可免除保证责任。

4、债务私自转让

债务与债权一样都是可以转让的,但必须得到保证人的同意。债务的转让经过债权人同意的,而保证人不同意或者并未告知保证人的,保证人可免除转让的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保证责任。

5、合同变更引起债务加重

保证合同相对于债权债务合同来说,属于从合同。从合同根据主合同的变更而变更。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未经过保证人的同意而私自变更主合同的,导致保证人保证的债务范围加重的,不需要承担新增加的债务的保证责任。

6、债权人怠于行使债权

在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保证期间届满时,债权人并无通过诉讼等方式向债务人索要债务或者并未找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等债权人怠于行使债权的,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可以免除保证责任。

综上所述,受欺诈、胁迫或者是恶意串通签订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可以免除保证责任。未经保证人同意,债权债务人私自转让债权债务的,或者是债权人本身怠于行使债权的,也可免除保证责任。

韩佩霞律师,江苏大昶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联系电话:13771872126,也是微信号。律所办公地址:苏州市姑苏区东吴北路299号吴中大厦1501室,地铁4号线团结桥站4号出口,苏州律师网www.668Lawy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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